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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和范围:全省境内,在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省外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6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26号);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32号);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5号);
6.《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167号)。
培训要求: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应到经各级政府采购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培训时间:就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为:a类工种不低于300个标准学时,b类工种不低于200个标准学时,c类工种不低于100个标准学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
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5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或企业自负。职业(工种)类别按照《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0〕64号)规定执行。
培训补贴方式: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实行先垫后补的原则。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定点培训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补贴标准先减免培训对象的培训费,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如娄底职院医学院(原)举办月嫂培训班,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是每人1200元,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时享受月嫂培训补贴500元应予减免,超出补贴部分的700元由本人自负。
申请材料:
1.本人签字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内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有关证明;
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乡镇)及外地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企业委托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提交委培协议);
6.录有上述参加就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工种、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7.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8.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科 0738—8262052
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0738—8222130
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0738—6973605
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0738—4439561
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0738—6822548
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0738—3221821
娄底市人社局分局 0738—8650680
责任编辑:梁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