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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对象:登记失业人员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认定条件: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审核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送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 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县级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认定工作。对审核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
申请材料:
申请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材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3.残疾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
4.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
5.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
6.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7.烈士家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认定时间:全年工作日。
咨询电话:
娄底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0738—8262220
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股 0738—6771689
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股 0738—8990116
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股 0738—4439507
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股 0738—6820155
劳动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股 0738—3210338
分局 0738—8650680
责任编辑:梁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