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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的范围与对象
1.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中的全部在编工作人员。
2.市编制部门认定的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根据湘政发[1996]3号、娄署发[1996]9号、娄政办发[2003]3号、娄政办函[2008]124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费征集标准为:
1.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为:单位部分由市财政进行预算,拨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个人按本人上年末月工资额的3%缴纳。
2.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按在职工作人员上年末月工资额的28%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5%,个人缴纳3%。
3.本人工资超过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5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纳基数,低于上年底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个人的缴纳基数。
4.原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非在职人员中招收的聘用制干部、计划内临时工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1993年9月30日前,单位缴纳部分按1993年9月份本人月工资额的15%计算;1993年10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单位缴纳部分按1994年12月份本人月工资额的20%计算;1996年元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单位缴纳部分按本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的24%计算;2008年10月1日以后,单位部分按本单位上年度月人平工资的25%计算。个人部分一律按单位缴纳基数同时期的本人月工资额的3%补缴。以上阶段分段计算,一次性缴纳。
5.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42号、娄署发[1996]9号文件,缴费单位必须在接到社保机构的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特殊原因暂不能缴纳的,经缴费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90天。在经批准的缓缴期内,须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缴基金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养老保险费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6.参保单位出现分立或兼、合并时,应在1个月内到我处稽核科办理养老保险变更手续。分立或兼、合并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分立或兼、合并后单位承担。新组建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组建后1个月内,携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相关文件批复复印件,到我处稽核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各参保单位每年元月份到征缴科领取《年初工资申报表》,按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额申报参保人员年初缴费工资基数。如未能及时申报缴费基数的,按该单位上年度每月应缴数额的110%确定,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及时补缴。
四、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异动:
1.参保单位在录用、调入、调出工作人员,或者对工作人员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办理手续后15天内到我处办理参保、转移、停保等有关手续。
2.新增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人事档案、增人计划卡或任命文件、编制卡、人事局工资批复等相关资料原件到征缴科领取《参保人员异动登记审核表》,经征缴科、稽核科审核后,到征缴科办理参保手续。对调入人员还需先到征缴科领取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接收函,待基金转入我处后,带基金转移单到征缴科办理新增参保人员异动。
3.调出本社保系统的人员,先到本处征缴科领取《参保人员异动登记审核表》,经单位填写盖章后凭调动手续办理人员异动,需要转出个人账户基金的,凭调入地社保机构开出的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接收函,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4.本社保系统内部的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领取填写《参保人员异动登记审核表》,经双方单位盖章后,凭相关调动手续办理人员异动。
5.参保在职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首先由参保单位凭其死亡证明到我处征缴科办理异动并在《一次性支付审核表》上确认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由法定继承人凭身份证到我处财务科领取。
责任编辑:梁瑞民
(原标题:市机关社保处征缴业务指南)